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

发布时间:03/30/2012 浏览次数:468次 信息来源:银典培训

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业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此款的制定不妥。
   
本案例的后款触碰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中止供电的权利仅在供电企业,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可见物业公司无权断电。从实践的角度看极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业主消费权之嫌,此款制定同样不妥。

推荐答案: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前款可改为: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 第184条的规定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上一条:业主家进水,责任归谁?

下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而停水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