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美刚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被判处十二年
发布时间:04/28/2015 浏览次数:185次 信息来源:连云港传媒网
男子心情烦躁高空抛砖砸死人
2013年11月1日,连云港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一块高出掉落的砖头砸中,车主范某也被砸伤,经抢救无效身亡,警方侦查,锁定丁美刚有重大嫌疑。
经初步调查,丁美刚,男,33岁,灌南县人,在唱宁路旁某居民楼16楼做室内装潢。11月3日,丁某向警方供述了其在楼顶抛砖头的事实。据丁某供述,装修期间他就住在所装修的房屋内。事发当日下午,他到楼顶晾晒衣物时,他想到家里负担太重,生活不如意,心情烦躁,随手将16楼顶的两块砖头扔向了楼下,没想到竟酿成大祸。
公诉方
应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昌发诉称,被告人丁美刚抛至空中的红砖下落后正好砸中正在3号楼东侧门面房空地上行走的被害人范某头部,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连云区公安分局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3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并起诉。随后,检方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
公诉人李昌发称,针对高空抛砖致人死亡一案丁美刚是否故意,从社会客观评价标准来看,16楼那么高,站在上面扔砖头,丁美刚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他应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极端危险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丁美刚在扔完砖头后就害怕了,这说明他在把砖头扔下楼后,自己已经预测到了危害性。是否故意,不仅考察了丁美刚个体,还要结合社会一个客观的标准,他应该认识到扔下的砖头已经可以造成对人的危害,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控制,在这种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有犯罪的故意,并不是一种自信的过失,因为他知道楼下就是马路和门面房,有极大可能性砸到行人、车辆或门面房。检方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警方是根据案发附近周围的录像而确定丁美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警方找到他询问的过程中,他一开始很长时间内并没有承认,而是在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迫于内心的压力才承认的,因此不能构成自首情节。
公诉方也了解到了被告的家庭困难,生活压力大,但法不容情,他毕竟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重大结果。
6日下午,丁美刚高空抛物致路人死亡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丁美刚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丁美刚于年11月1日,在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16层楼顶扔下两块砖头,将路过的行人范某砸成重伤,范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丁美刚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诉罪名都没有采纳。
审判长于延表示,被告人丁美刚故意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美刚有自首、悔过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丁美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丁美刚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