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物协〔2015〕11号

发布时间:06/12/2015 浏览次数:169次 信息来源: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各会员,相关物业服务机构,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满意度和知名度高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现将《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成物协〔20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5611

 

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工作,规范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活动,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及物业服务品牌企业的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是指通过评定,经命名并纳入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行业品牌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推动、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品牌企业评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将行业品牌建设纳入常态工作,负责行业品牌建设的研究和推进工作,接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物协设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行业品牌建设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品牌企业测评指标的制定和发布;

(三)品牌企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

(四)品牌企业评定结果的审核和名单的确定及公示;

(五)品牌企业的命名、推介和监督管理;

(六)品牌企业名录的建立和公布;

(七)接受委托开展行业品牌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品牌委员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品牌建设相关工作的执行、协调和联络,负责品牌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品牌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物业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专家测评组,以及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开展品牌企业的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十条  品牌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实施方案由品牌委员会制订。

第十一条  请参与品牌企业评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登记设立的企业或外地企业分支机构;

(二)依法取得三级以上(不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且保持资质条件。外地企业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资质备案登记;

(三)已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五年以上;

(四)受聘服务的项目60%以上获得“市优”,或获得“省优”不少于2个,或获得“国家示范”不少于1个;

(五)经营状况良好,物业管理主营业务盈利;

(六)评定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每年信用记分不低于100分;

(七)近五年来,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重大质量责任和安全事故;

(八)近五年来,未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履约不到位引起的重大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媒体负面曝光事件;

(九)近五年来,积极参加行业建设工作和相关活动,成绩显著,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品牌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申请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参评企业名单提交品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包括专业测评和公众评价:

(一)第一阶段:专业测评。专家测评组依据《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测评指标》对参评企业进行测评打分。测评得分2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并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评定。

(二)第二阶段:公众评价。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专业测评合格的企业进行业主满意度和公众知名度调查。调查方案由第三方机构拟订,经品牌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评定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的,进入品牌企业建议名单。综合得分计算权重为:专业测评占70%,业主满意度调查占20%,公众知名度调查占10%。

第十五条  品牌企业建议名单经品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六条  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品牌委员会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并颁发“品牌企业”证书及标识牌,纳入品牌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品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牌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品牌管理、促进和推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品牌委员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品牌企业”标识。纳入品牌企业名录的企业在开展经营服务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可以使用“品牌企业”称号和标识。

第十九条  品牌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扶持:

(一)市物协及品牌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推介品牌企业及其服务产品;

(二)市物协在媒体和行业宣传平台上进行宣传;

(三)其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四)赴外地执业和发展的,市物协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推介;(五)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等活动的,市物协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在行业相关评定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

(七)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加分;

(八)优先享受物业管理行业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品牌企业有名称、法人、资质等级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品牌企业应当加强品牌管理和维护,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依约开展经营和服务,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参与行业建设,积极维护品牌信誉。 

第二十二条  对已纳入品牌企业名录的企业实行品牌复核调查制度。品牌复核调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与品牌企业评定工作同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品牌企业向品牌委员会报送《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自检自评表》、《企业品牌建设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二)品牌委员会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或抽查;

(三)公布品牌复核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品牌企业”称号:

(一)发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公共利益的;

(三)发生重大物业服务投诉或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不及时妥善处理的;

(四)因管理服务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权益,侵占业主利益的;

(六)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年度信用记分低于100分的;

(八)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品牌企业”称号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品牌复核调查或复核调查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品牌企业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可向品牌委员会投诉。投诉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品牌企业”称号的,由品牌委员会收回“品牌企业”证书及标识牌,从品牌企业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品牌企业名录中除名的企业,自除名之日起六年内,不得品牌企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品牌企业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参与评定工作的相应资格;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有关品牌企业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品牌促进和推介等管理办法由品牌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474.28kb)

原文网址:http://www.cdpma.cn/Estate/News/ViewInfo.aspx?ID=21892

 

上一条:《四川省住宅物业管理规程》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下一条:关于积极参加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人物和感动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成物协〔201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