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妨害诉讼被罚二十万元

发布时间:11/23/2015 浏览次数:204次 信息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

  【案件回顾】 

925日,通州法院决定在对一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今日,徐寒军前往该物业公司将罚款决定书进行了送达。

910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该案件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丰台区,在我院受理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钱某在其管理的小区居住的证明。我院经查询发现,钱某名下的房产所在地也在丰台区,案件承办法官赶到物业公司“证明”上所称的地址时也无法找到钱某,钱某的电话亦无法联系。承办法官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到该房屋业主信息并与该房主联系,房主称并不认识钱某。

承办法官到物业公司询问开具居住证明时是否见过钱某,物业公司称只是按照业主的要求开具,并没有核实钱某是否在此居住。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生效公正债权文书实际上通州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

近年来,我院关于公正债权法律文书执行案件接受量逐年增加,201366件,2014169件,2015年我院已经受理该类案件289件。公正债权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债权数额较大,债务人往往负债逃匿,申请执行人容易为了自己方便往往会提供一些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但是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出具虚假居住证明的尚属首次,在立案庭无法审查该证明真假的情况下,导致我院无管辖权的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执行活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物业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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