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男子十级伤残 124户商家共同补偿每户1230元

发布时间:04/28/2015 浏览次数:175次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2014618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发时建筑物使用人的情况,判令124户商家共同分担原告陈涛的各项损失,分别补偿其1230元,共计152520元。

2011815日下午,27岁的南充小伙陈涛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女友,经过成都市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右侧处时,被高空落下的茶杯砸伤头部致十级伤残,患上创伤性癫痫后遗症。住院期间,陈涛及家人花费了大量医疗费。

由于锦阳商厦地处繁华街区,人员流动性大,不能确定抛掷茶杯的具体位置及侵权人,陈涛依照相关法律,将锦阳商厦125户驻地商家一并诉至锦江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定其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锦江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陈涛因注册登记信息不明等原因撤回了对部分商家的起诉。另因部分商家已注销登记,陈涛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又陆续追加部分商家和已注销商家的股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终确定了131户商家、144名被告。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陈涛起诉的被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就包括事发时整栋锦阳商厦的所有公司、商户及紧邻静阳商厦右侧的银行大厦的商户。

根据已查明的事发时建筑物使用人的情况,法院最终确定了事发时两栋商厦的实际使用人124户商家,因都具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故对陈涛损失的补偿责任应由这124户商家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因此,锦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

锦江区法院表示,若将来查明了实际侵权人,该侵权人仍需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并不会发生放纵实际侵权人的后果。

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共同责任

为什么124户商家都要补偿?锦江区法院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及预防损害发生的考虑,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担,以弥补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基于对弱者进行救济而确立的补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在该建筑物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故对陈涛损失的补偿责任应由各商家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

莫让公的随高空抛物“坠地”

一个年轻小伙被从天而降的茶杯砸伤头部致十级伤残,这让我们悲痛,更令我们反思:作为业主,自家阳台和窗台外,有没有这样的“多名凶器”,杂物放置在上面有没有掉落的风险?作为物业管理者,自己所负责管理的小区,有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人流量大的道路,公共场所进出口上方的安全隐患,相关管理者有没有留意到,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何避免这种悲剧再次上演?首先,个人要经常察看自己的居住环境,对可能造成坠物的地方做一些防护措施,并对其拍照留作以后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最重要的是自己要约束自己,不随意向窗外抛物。其次,社区要对住户进行功德宣传,倡导大家有什么东西往屋里的垃圾桶里扔,不要养成随意向窗外扔物品的习惯,并鼓励大家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最后,有关部门要对高空抛物造成严重伤害的人依法追究责任,避免其产生侥幸心理。同时,完善社会保险机制,为意外伤害事件提供一定的保险金,避免受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无法治伤的情况发生。

高空坠物是典型的“飞来横祸”,这类案件并不是首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但是,如果大家都能铭记教训,慎独守己,约束不良行为,就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反思的几率。如果不小心造成了意外伤害,也要诚信友善,勇于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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