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诚品关于文明养犬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03/11/2016 浏览次数:94次 信息来源:
成都忠信(月光诚品)[2016]03
尊敬的月光诚品全体业主:
您好!
近期,我物业服务中心发现有部分业主因养犬随意破坏绿化及环境卫生,造成了园区绿化及环境卫生不同程度地损坏,侵害了广大月光诚品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文件)、《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和《月光诚品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目前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向月光诚品全体业主发出如下倡议:
1.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大型犬只。
2.每户业主限养3月龄以上犬只一只。
3.养犬人应到双桥街道办办理《成都市犬只登记册》登记,并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
4.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承装器具,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5.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6.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7.请勿带(牵)犬只乘坐客用电梯。
8.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小区的环境是大家的,希望月光诚品业主行动起来,共同督促养犬业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主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以及月光诚品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区划内养犬行为,制止部分业主破坏绿地和小区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也希望广大业主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为了把月光诚品建设成为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示范小区而共同努力,还月光诚品广大业主一个安全、清洁、自然、健康的小区环境。
感谢广大业主长期以来对我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月光诚品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