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楠映象关于文明养犬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05/31/2016 浏览次数:82次 信息来源:
成都忠信(双楠映象)[2016]18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近期,我物业服务中心发现有部分业主因养犬随意破坏绿化及环境卫生,造成了园区绿化及环境卫生不同程度地损坏,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文件)、《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和《双楠映象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成都市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在成都市各辖区派出所为业主所养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各养犬业主尽快到簇锦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目前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向全体业主发出如下倡议: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大型犬只。
二、每户业主限养3月龄以上犬只一只。
三、养犬人应到簇锦街道办办理《成都市犬只登记册》登记,并接受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监督。
四、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承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五、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请勿带(牵)犬只乘坐客用电梯。
八、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小区的环境是大家的,希望业主行动起来,共同督促豢养犬只的业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主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以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区划内养犬行为,制止部分业主破坏绿地和小区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也希望广大业主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为了把小区建设成为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示范小区而共同努力,还广大业主一个安全、清洁、自然、健康的小区环境。
感谢广大业主长期以来对我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服务中心电话:028-85103057
双楠映象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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