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晓月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宣传
发布时间:07/04/2015 浏览次数:150次 信息来源:
成都忠信(枫桥晓月)[2015]13
尊敬的枫桥晓月全体业主:
大家好!
小区是我们大家共有的家园,邻里之间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帮助才能和谐共存。近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多起高空抛物的投诉,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生活以及商家的正常营业,对业主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我服务中心对此现象多次张贴温馨提示,但仍然有个别业主置若罔闻,依旧随意高空抛物。下面的案例请广大业主认真阅读,增加认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深圳好来居高空坠物案》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而死。
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来居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 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小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76万余元。
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此案例不难看出,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危害着业主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让我们的家园不再和谐。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停止高空抛物等相关不文明行为。请大家爱护我们的家园,爱护我们的生命,和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小区!
我们一起为共同创建温馨和谐家园而努力。感谢您的配合!
枫桥晓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8-87783908
枫桥晓月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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